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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勞務關系、雇傭關系的概念 |
勞動關系基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以雙方勞動權利為主要內容訂立的協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就是勞動關系。 勞務關系基于勞務合同,勞務合同是一方為完成某項工作而使用一方提供的勞動為此而支付報酬的協議。提供勞務者與使用勞務者之間的關系就是勞務關系。 雇傭關系基于雇傭合同,雇傭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勞動,雇傭人支付報酬的協議。雇傭人與受雇人之間的關系就是雇傭關系。 勞動合同、勞務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共同之處在于,都是一方提供勞動,另一方支付報酬,但細分析其法律特征則仍可看出其不同之處。 二、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區別: 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雇傭合同的主體是雇主和受雇人,而且雇傭合同的雇主只能是自然人。接受勞動一方的不同是構成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的主要區別所在。 2、法律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雇傭合同的勞動報酬則主要由合同雙方自行協商,法律不過分干預。其他諸如勞動保護、保險福利等方面,現行法律也只針對勞動合同做出規定。由上可見,法律對勞動合同的干預程度要高于雇傭合同。 3、法律淵源不同。勞動合同屬于勞動法調整,是獨立的合同種類;雇傭合同屬民事合同的一種,由民法和合同法調整。 4、解決糾紛的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勞動合同糾紛如果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傭合同是民事合同,審理機關是人民法院,糾紛發生后當事人無須經過仲裁,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1、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勞務派遣合同提供勞動一方主體的多樣性與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區別。 2、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確立后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法律地位從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于在勞動關系確立后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4、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價格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5、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勞務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 通過以上的分析,再對照你的問題,一個農民,在農閑的時候到工廠上班,可是到農忙的時候,又回家種田,農忙之后又到工廠上班。那么,他與工廠的關系如何定界呢? 我認為如果他只是在農閑時到工廠做一份臨時勞務派遣,除拿勞務費之外,沒有其他待遇,那么,他與工廠之間就是勞務關系。如果工廠雇傭他從事勞動,那么雙方也可能是雇傭關系。 當然如果他與工廠簽訂了勞動合同,對工資待遇等有明確約定,且工廠允許他在農忙時回家種田,那么,他與工廠之間可以形成勞動關系。 盡管三種可能性都存在,但從客觀實際分析,他與工廠之間是勞務關系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
來源:廣州華路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06-26 13:2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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