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也稱“人事托管”,是一種全面的高層次的人事代理服務。在國家人事政策法規指導下,由政府人事部門授權的人才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和個人的委托,代理相關人事業務,解決有關人事管理方面問題的一種制度。人事代理雖也涉及三方主體,代理中介機構雖也代理人才招聘、代辦社會保險等,與勞務派遣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之間有著實質上的不同: 1)三方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同。首先,勞動者、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和人事代理機構的關系不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二者之間是勞動關系。實際用人單位(即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是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 而在人事代理中,勞動者、實際用人單位和人事代理機構與之間的關系則要具體分析,在勞動者委托進行人事代理的情況下,勞動者與人事代理機構之間是委托合同關系,實際用人單位與人事代理機構并無直接的法律關系;在單位委托進行人事代理的情況下,實際用人單位與人事代理機構之間是委托合同關系,勞動者則與人事代理機構并無直接的法律關系;其次,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的關系不同: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并無勞動關系,其僅在實際用人單位的指揮管理下提供勞動;而人事代理關系中,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勞動關系
(如圖2一2)。
2)實際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完全相同。由于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的關系不同,實際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也就不完全相同。勞務派遣關系下,勞動法上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是由派遣單位來承擔的,實際用工單位所承擔的義務是基于其與派遣單位之間的雙務合同以及勞動合同法來確定的;而在人事代理關系下,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的主體之一,不僅負有對勞動者的管理使用權,而且負有勞動法上規定的義務。 3)調整的法律規范不同。勞務派遣受相關勞動法律規范調整;而人事代理則受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 4)二者內容完全不同。勞務派遣是以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為基礎,其內容是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上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人事代理的內容則是委托方與受托方在相關規章規定下由雙方協商確定,包括代理人事政策咨詢與人事規劃;代理人才招聘、人才素質測評和組織人刁‘培訓;辦理大中專畢業生接收及落戶手續;提供人事檔案管理,負責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整理、歸檔和保管,辦理查閱、傳遞并出具有關證明;辦理職稱評定;代辦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辦理出國政審及各類公證手續等其他人事管理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