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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社保代理雇主“單一雇主模式”理論 |
國外勞務派遣雇主“單一雇主模式”理論 誰是被派遣勞動者的雇主?國際勞工組織有關“私營就業服務機構公約”和‘健議書”并未解決被派遣勞動者的雇主責任分擔問題,有關國家區域的立法對此規定不同。 德、日、法等國的“單一雇主模式” 以德國、日本、法國等國家的立法為代表,擬制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的雇主,承擔勞動法、社會法上的主要勞動保護義務和責任,用工單位在一定條件下承擔補充責任。“這些國家的“單一雇主模式,,,均將派遣單位作為雇主。在勞務派遣中只有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形成的一重勞動關系。但是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有何依據呢?目前主要有三種學說,即真正利益第三人契約說、勞務給付請求權讓與說、權利行使授權說。 真正利益第三人契約說。利益第三人契約即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合同關系外第三人給付,由該第三人直接接受給付的合同。只有合同債權人有履行請求權,成為非真正利益第三人契約;第三人有直接的履行請求權,成為真正利益第三人契約。真正利益第三人契約的成立要件有三:要約人與債務人須有效成立契約、須以第三人取得債權為內容、須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債權。“在勞務派遣中,因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關系與利益第三人契約極為相似。黃越欽教授指出,“從法律關系之角度觀察,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動者、要派公司之間,所形成之法律關系,符合民事法中所謂涉他契約中利他契約之法理,因此,在德國與奧地利即分別從此種法律結構出發,制定法律予以規范。” 勞務給付請求權讓與說。用工單位不只受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務給付,還要通過指示權的行使來指揮監督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而被派遣勞動者通常也不在其雇主處工作,而是被納入用工單位的企業組織內。用工單位在其與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所約定的范圍內,取得對被派遣勞動者獨立的勞務請求權。而用工單位身為勞務請求權的權利所有人,就當然取得行使指示權的授權,以使勞務給付得以具體履行,而使要派人得以首領使用。”勞務派遣這樣一種法律關系與勞務給付請求權的讓與較為接近。 權利行使授權說。該說認為,派遣單位所讓與給用工單位的并非勞務給付請求權本身,而是僅僅將請求權的行使權限讓與用工單位,即只是單純授權用工單位行使派遣單位的指示權。’“派遣單位仍然將保有勞務請求、指示權限,用工單位僅是被授權得到與派遣單位同時平行地行使派遣人的權限。’ 這三種學說,都有其合理性,但是也都有不足的一面。真正利益第三人契約說,回避了隱藏在表面關系下的真實關系,忽視了用工單位在工資報酬、安全保護等方面的決定作用,從而使這種理論流于表面形式;勞務給付請求權讓與說,將勞務派遣關系簡單地視作一種財產關系,把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務請求權簡單地視作一種財產性的債權,忽視了勞動力使用者的義務,最終容易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權利行使授權說,盡管解釋了用工單位享有對被派遣勞動者指示權的原因,但是與勞務給付請求權說并無本質區別,同樣忽視了勞動力使用者的義務。 |
來源:廣州華路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06-19 22:1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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