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勞務派遣的類型 勞務派遣一般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常雇型”,另一個則是“登錄型,在“常雇型”的制度下,被派遣勞動者與派遣單位之間存在著持續的雇傭勞動關系,即使被派遣勞動者未被派遣出去工作,派遣單位仍有持續給付工資的義務;而“登陸型”是指被派遣勞動者僅在派遣期間才與派遣機構訂立雇傭勞動合同。
常雇型勞務派遣 此種型態下,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有其繼續性。不論被派遣勞動者等待派遣工作的等待時間,或者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間所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期間終了,甚至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間,因故解除勞務派遣協議,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并不因此而消滅。換言之,即使被派遣勞動者未派遣至任何用工單位提供勞務,被派遣勞動者與派遣單位依然維持著雇傭勞動之關系。如果派遣單位要解除或終止勞務派遣協議,即解除或終止其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與一般的勞動合同那樣,要受到勞動法上解除或終止方面的限制。因此,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要派協議期間是否屆滿不會影響被派遣勞動者與派遣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只要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間的勞動關系繼續存在,不論被派遣勞動者是否從事派遣工作,派遣單位均有義務繼續給付工資予被派遣勞動者。 這種勞務派遣關系與傳統勞動關系極為相似,但兩者之間最大的差別在于勞動者給付勞務對象的不同,勞務派遣關系中勞動者給付勞務之對象為第三人即用工單位,而不是與之訂立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派遣單位。’“
登錄型勞務派遣 這種勞務派遣的類型則是指僅在派遣單位指示被派遣勞動者至用工單位提供勞務時才與派遣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換一言之,勞動者僅僅是在派遣單位進行登記,直到有用工單位向派遣單位提出勞動力需求,而該需求又符合被派遣勞動者的條件時,派遣單位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該勞動合同的期間一般是與勞務派遣協議的期間相同。因此,當要派契約期間屆滿時,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也隨之終止,被派遣勞動者又回到登錄的狀態。在未受派遣的登錄期間,被派遣勞動者與派遣單位并無勞動合同關系,所以被派遣勞動者對派遣單位并沒有工資給付請求權。 因此,登陸型勞務派遣中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比起常雇型的被派遣勞動者更加不安定,從而先進國家在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就派遣單位的管理態度上,對于常雇型派遣單位,關于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務派遣型態,我國《勞動合同法》對此并未明確做出區分。而目前,我國臺灣地區在實務及研究中基本參照日本勞動派遣發中的分類方式,將勞務派遣的型態分為“常雇型”和“登錄型”。我國大陸地區一些學者在學術研究中,也開始使用這種分類方式。
區分的意義 對勞務派遣的型態作出以上的區分主要在于,要派協議有效成立或是期間屆滿是否影響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的問題。如果認為是常雇型勞務派遣,那么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派遣單位不得以其與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協議屆滿為由,而拒絕向被派遣勞動者給付工資。從工資給付的角度而言,對勞動者的保障較為周到,可以避免因無派遣的機會時,派遣機構以此為由規避其應向被派遣勞動者給付工資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