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侵權責任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92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條款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侵犯勞務派遣工權利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當勞務派遣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一般規定時,由行政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當給勞務派遣工造成損害時,則需要向其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事實上,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某一行為可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義務,但卻并未給勞務派遣工造成實質的損失,例如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不允許勞務派遣工組織、加入自己單位的工會組織,這種情況下雖然不會對勞務派遣工造成直觀的人身傷害或財產上的損失,但我們不能因此否認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非法剝奪了勞動者組織、參與工會的權利,產生了損害勞務派遣工權利的事實,因為剝奪權利本身就是一種損害事實,更不能因為沒有實際造成實際損失就免除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工的法律責任。無論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的行為違法而故意為之,只要客觀上對勞務派遣工行使合法權利造成了影響,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就應當對此承擔特殊侵權責任,以無過錯責任原則作為歸責原則。如此認定,既充分考慮了勞務派遣工除人身權外的其他各種權利的保護,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92條的規定,只要是勞務派遣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工權利的規定,給勞務派遣工造成了損害,不論其主觀因素,都應當對其承擔侵權責任。
在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中,勞動者面對的是兩個雇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分別作為勞務派遣工的雇傭者與使用者,它們共同行使了雇主的權利與義務。 兩個雇主因勞務派遣合同的訂立將雇主權利與義務進行分工、劃分,但“就勞動關系的本來意義,勞動關系當事人通過合同締結勞動關系這種勞動力雇傭的靜態形式是為了保證在生產過程中勞動力使用的動態內容,動態內容也許通過靜態形式來實現,從根本上說,兩者是不應分離的。”因此,給勞務派遣工造成損害時,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當對勞務派遣工承擔連帶責任。盡管可能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之中的一方并未實施對勞務派遣工權利的侵害行為,一味讓兩者承擔連帶責任可能并不公平,但從勞務派遣工的弱勢地位出發,以及考慮到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從勞務派遣中獲取的利益相比,則可以說是一種相對的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