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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三性”原則立法分析 |
勞務派遣“三性”原則立法分析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 66 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即我們通常所說的“三性”原則。派遣“三性”原則是對《勞動合同法》第 66 條規定的簡稱,其實際上是我國立法對勞務派遣范圍的規定。 眾所周知,勞動合同法在出臺之前,在“全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并由全國大常委會進行了四次審議,對勞務派遣及派遣范圍的規定,也在不斷的變動中,從這四次審議稿的比較中,我們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勞務派遣態度的變化過程。一審稿未專節規定勞務派遣,也未對派遣范圍作出規定,只是對派遣機構設立進行了規范;二、三審稿專節規定勞務派遣,規定“勞務派遣一般應當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具體工作崗位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二、三審稿出現了后來被稱之為派遣“三性”原則的“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規定,而且是以強制性規范的形式出現的;四審稿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具體工作崗位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由強制性規范變為了任意性規范。2008 年 1 月 1 日,《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其中第 66 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與草案的四審稿比較,最后的法律條款刪除了“具體工作崗位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勞務派遣“三性”原則最終確立,對派遣范圍用概括式進行了規定。2008 年 5 月 8 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并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草案共有 45 條,其中第 38 條規定:用工單位一般在非主營業務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 6 個月的工作崗位,或者因原在崗勞動者脫產學習、休假臨時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頂替的工作崗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通過該條款對派遣“三性”原則進行限制, 使派遣范圍進一步縮小。但是,出人意料的是,在正式出臺的實施條例中,該條款并未被保留。從立法過程可以看出,派遣三性原則經歷了無規定——嚴格規定——放松規定的演變。勞動合同法的出臺,被媒體稱之為“沒有哪部法律能像勞動合同法這樣引起如此廣泛的爭議”,最后出臺的勞動合同法,與最初的一審稿比較,其中的內容以及立法者的立法取向,都經歷了無數次的調整,對勞務派遣的規定更是如此。派遣“三性”原則的演變則是這些變化的一個典型表現。 |
來源:廣州華路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06-16 17: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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