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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勞務派遣關系的基本特征 |
和諧勞務派遣關系的基本特征 從勞務派遣關系本身所具有特殊性考量,在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勞動關系的特殊存在形式之一的勞務派遣關系面臨一系列的新的問題和挑戰,其表現形式也體現了其特殊性。我們通過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式下的和諧勞務派遣關系的基本內涵、基本要素和考量標準進行分析研究,可以看出和諧勞務派遣關系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和諧勞務派遣關系應當是在勞務派遣協議基礎上的勞動合同型的。 《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同時還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據此,我們可以確定建立和諧勞務派遣關系,就要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規范勞動合同管理,進一步提高勞動關系當事人各自的合同意識,充分發揮勞動合同在調整勞動關系中的積極作用。 2)和諧勞務派遣關系管理和運行的規范化和法制化。 規范化和法制化主要體現在勞務派遣關系主體各個方面相互之前的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性,以及其相互關系的運行和調節機制的合法性上。并且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建立起依法實現權益訴求的手段和渠道,保證勞務派遣關系主體三方能在法律和制度范圍內,依法辦事。在我國已形成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為基本框架的調整勞動關系、勞務派遣關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這是建立和諧勞務派遣關系的依據和保障。 3)和諧勞務派遣關系應當是民主型的,應發揮職代會和工會的積極作用。 勞務派遣關系主體的三方應該建立起一個民主協商的機制,通過三方的日常的共同參與,研究解決彼此之間關系的重大問題。制定與實施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在工資、工時、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生活福利等涉及職工勞動權益方面的重大問題上,應由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與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用以規范各方的行為。 4)和諧勞務派遣關系三方主體之間協調機制建設 由于價值取向、文化觀念、權利地位的差異以及看問題角度的不同,在勞務派遣關系中產生一些矛盾也是難以避免的,關鍵是要建立一套解決矛盾和化解沖突的有效機制。協調方式應該是體現了各方的自主性和市場化,機制的建立和運行也應是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范圍內,日常可通過自主選擇、平等協商以及社會協商,消除和化解勞務派遣關系中的矛盾和利益沖突,并且主要依靠三方的主觀能動作用來 實現。 |
來源:廣州華路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06-16 16:5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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